关于农光互补项目用地性质问题 问:根据《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:“光伏方阵用地应当避让耕地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,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,依法依规进行管理。实行用地备案,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。” 请教以下2个问题:1、文件中的“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,依法依规进行管理。”是否可以理解为三调时为耕地,但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地,就可以用于农光互补项目?2、三调时为耕地,21年国土变更时地类变更为非耕地。是否可以按照“农业种植大棚+棚顶建设分布式光伏”的方式进行农光互补项目开发? 省林业局回复(20230508): 1、文件中的“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,依法依规进行管理。”是否可以理解为三调时为耕地,但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地,就可以用于农光互补项目?答: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,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,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。2、三调时为耕地,21年国土变更时地类变更为非耕地。是否可以按照“农业种植大棚+棚顶建设分布式光伏”的方式进行农光互补项目开发?答:在市、县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,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、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。在符合“三区三线”管控规则的前提下,相关项目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,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。 延展阅读: |